發(fā)布日期:2014-05-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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接到法院傳票,要不要趕緊找熟人、托關系?自己是有理的一方,拖上三年五年,想什么時間告對方都行吧?面臨打官司,不少當事人存在類似的想法,結果造成許多新的損失和不必要的麻煩。
隨著我國法制建設進程的加快,公民的法律意識有了很大提高,通過訴訟解決糾紛的群眾越來越多。在訴訟活動中,有些當事人因為對法律法規(guī)的理解存在偏差,陷入了打官司的誤區(qū),訴訟目的難以實現(xiàn)。本期,濟南市148協(xié)調指揮中心就為市民歸納了打官司時“一定要注意”的六大常見誤區(qū)。
誤區(qū)一:重訴訟 輕調解
一些當事人不論什么事情都想通過打官司解決,殊不知,這樣反而增加了自己的訴訟成本,費時、費力、費錢。雖然許多糾紛可以通過訴訟來解決,但往往因小失大,導致家人、朋友、鄰里反目,由普通的民事經(jīng)濟案件轉化為暴力刑事案件。其實,一些小糾紛完全可以通過基層民間調解組織調解處理,省時、省力、省錢。調解結案可以迅速及時地化解各類矛盾,大大減輕當事人的訴訟成本,節(jié)約司法資源,促進社會和諧穩(wěn)定。
誤區(qū)二:找熟人 托關系
有些當事人接到法院傳票,首先想到的就是找熟人、托關系。這樣做不但于事無補,反而嚴重影響了法院正常的審判秩序?,F(xiàn)在各級法院都實行錯案追究和案件終身負責等各種監(jiān)督機制,法官審理案件慎之又慎,遵循公開、公平、公正原則,絕不敢拿自己的政治前途和命運開玩笑。
誤區(qū)三:消極對待 喪失機會
有些當事人接到法院通知往往采取消極的態(tài)度,拒簽法律文書、不出庭、不應訴。還有一些當事人認為自己有理,對方惡人先告狀,自己也不答辯,也不舉證,甚至拒絕出庭。有理不等于有證據(jù),當事人提起訴訟請求或者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,應提供證據(jù)加以證明。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(jù)或者提供的證據(jù)證明不了相關的事實,或者超過舉證期限舉證,或者不能提供原始證據(jù),都可能面臨對己不利的裁判后果。事實上,在民事訴訟中,原告和被告的訴訟地位是平等的,他們的合法權益都會受到法律的保護。所以,面對訴訟,只有冷靜對待,積極應訴,正確行使訴訟權利,才能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。
誤區(qū)四:缺乏時間觀念 忽視訴訟時效
有的當事人欠缺法律知識,認為自己有理有據(jù),想什么時間告都行,往往錯過了訴訟時效,喪失勝訴權。由于忽視了訴訟時效這個法律概念,雖然自己的人身或財產權益確實受到侵害,但是也難以尋求法律的保護。
誤區(qū)五:過分依賴律師 自己缺乏主見
請不請律師,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。疑難復雜的案件,當事人因為缺乏專業(yè)法律知識,可以請律師作為代理人參與訴訟;對于事實清楚、證據(jù)確鑿的案件,就沒必要請律師參與了。有些人把希望都寄托在律師身上,仿佛律師就是救世主,能包辦一切事項,自己毫無主張和見解,甚至一些不能委托律師代理的事都要求律師出面,這樣做往往不利于案件的處理。律師的職責是盡心盡力為當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務,而不是決定案件的輸贏。作為當事人的一方要積極面對,及時、全面地與律師溝通,配合調查,積極提供證據(jù),從而使案件有個合理合法的結果。
誤區(qū)六:夸大事實 貪小失大
在一些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,有的當事人為獲得高額賠償,小病大治,本來只是碰了一下腳,卻非要做個全身檢查,起訴時醫(yī)藥費、精神撫慰金等,高得離譜??浯笫聦嵳咄貌粌斒?,法院是依據(jù)法律規(guī)定認定相關費用的,被故意夸大的事實和擴大的損失是不會得到法律支持的。
市148協(xié)調指揮中心提醒,公民在涉及訴訟時,要懂得如何正確行使訴訟權利,正確對待訴訟,以達到通過訴訟手段依法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目的。
(本報記者 劉曉群 通訊員 王懷京)
(信息來源:濟南日報)